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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牛”要小心了!深圳发布P2P理财广告规范
已有 231 次阅读 9年前 标签: 深圳 P2P 理财广告

  要求投资理财类广告应当在醒目位置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的提示或者警示。如提醒客户:“测算依据和方式见销售文件,测算收益和年化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投资理财类产品广告发布的通知》,通知对P2P平台、融资租赁平台等推放产品广告作出了规范。在监管审查上,该通知要求各单位:

  一、充分认识非法投资活动的危害性,重视和加强对此类广告发布的审查管理。

  二、各有关企业在开展投资理财产品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各有关企业为推销投资理财产品或者服务发布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通知还要求投资理财类广告应当在醒目位置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的提示或者警示。如提醒客户:“测算依据和方式见销售文件,测算收益和年化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

  该通知的发布,显示当局在自e租宝等平台大肆投放广告并因系列违规行为遭遇调查后,已经开始着手规范金融类特别是P2P理财产品的广告投放。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在日常的监管中发现,媒体上发布的各类投资理财产品和广告着手于介绍产品名称和与其收益率,对产品性质、投资风险以及达到预期收益的投资决策,存在较大的投资隐患,“特别是一些P2P网贷、融资租赁等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出现了诸如‘收益率高’、‘保本无风险’等具有严重误导性的广告语,在社会上产生不良投资导向,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群体事件。”

  该规范文件提出了具体的禁止条款,要求广告内容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二)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达。

  (三)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推荐、证明;

  (四)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表述。

  (五)引用不真实、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六)其他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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