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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vs广告:反思合法非法界限在哪
已有 255 次阅读 2025年前 标签:

  我们愿意把个人信息提供给商业机构,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商业交换。个人信息和其他财产一样可以资本化、可以流通,并在此过程中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财富。

  精准广告投放这一新兴行业日前因为央视的3.15晚会成为公众焦点。广告业的朋友感叹自己一不小心就从高新技术变成了人民公敌。作为法律人,不免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互联网不是第一次遭遇隐私权这个话题,何去何从,有待理性的立法来给一个公允的标准。令人遗憾的是,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立法者的智慧往往会滞后半拍。立法缺失、媒体先行,虽可以引发社会关注推动立法进步,但舆论过早的片面导向却可能将新兴行业扼杀在摇篮里。

  个人信息保护——到底哪些是隐私?

  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业、收入、住址、兴趣爱好等等,涉及到各项人格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隐私。简单来说,隐私是保留个人秘密不被他人知晓、保留个人生活空间不被他人打扰的一种权利。

  在注重个人价值的西方国家,隐私权早被视为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但在我国的立法中,隐私权并未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得到立法保护,最为接近的是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所提到的对于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时按照侵害名誉权处理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个人信息均涉及名誉,正常情况下公布仅仅与个人身份有关的信息并不会造成个人名誉受到损害——以手机号码为例,一旦泄露,可能会导致你经常接到无良商家的骚扰电话或短信,但并不会损害你的名誉。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很多国家将个人信息保护单独立法,即是保护个人的人格权益,也是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

  但是,和所有的权利一样,个人信息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国家机构为了执行其立法、执法、司法、行政的职能在很多情况下都要采集个人信息。医疗、电信、金融、交通、教育等各种盈利或非盈利性机构为了提供服务也需要采集个人信息。个人为了社交的需要,也会通过不同的方式和平台主动的提供个人信息。我们的户口、身份证、银行卡、淘宝账号、电子邮件、微博哪一项不是个人信息的记录?如果不提供这些个人信息,从大的方面讲我们的社会将无法有序运行,从小的方面讲我们就享受不到这些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我们愿意把个人信息提供给商业机构,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商业交换。个人信息和其他财产一样可以资本化、可以流通,并在此过程中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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