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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学文化却是法盲 广告公司老板“老赖”获刑6个月
已有 151 次阅读 10年前 标签: 广告公司

  江苏盐城的黄光辛(化名)承接了另一家广告公司的户外广告业务,到期了,他没有按照合同付钱,于是成了被告。

  浦东法院判决黄光辛还钱。可是,他不仅不还,还把账户里的460多万划走。这就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在审理这起刑事案件中,黄光辛赶紧把钱还了。可由于情节严重,尽管他自首、自愿认罪,还是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判决生效执行法官多次约谈

  广告公司老板就是不肯还钱

  黄光辛在上海开了家传播公司。一次,他接了一个单,帮另外一家广告公司发布户外广告。结果是,首期款项70多万,他愣是拖着没有付给人家。

  广告公司催讨无果,急了,将黄光辛告到浦东法院。法院判决,黄光辛支付广告发布费、违约金等707397.40元。

  一审判决后,黄光辛既没有上诉,也没有履行生效判决。

  广告公司申请执行。浦东法院先后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黄光辛公司财产751945.4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将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中的50607.30元强制划扣。

  即便这样,黄光辛仍然没有支付剩余款项701338.10元。于是,执行法官两次约谈,要求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但黄光辛置之不理。

  法院发现,黄光辛公司正常营业,且收入不断。在法院强制划扣后几天,公司民生银行账户即有467万余元入账。黄光辛就是不履行判决,而是将这笔钱转到了别的地方。

  法院刑庭审理期间,黄光辛主动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把钱给还上了。但为时已晚,浦东法院以被告人黄光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不算“拒不执行”?

  法院:这在性质上同样属于“转移”财产

  庭审中,被告人黄光辛说,账户上虽有400多万元的款项,但这笔钱,没有用于个人高消费,而是全部用在公司生产经营上,因此不算“拒不执行”。这种说法有没有道理呢?本案审判长丁晓青做了分析。

  她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生产经营”在性质上应属于“转移”财产。不同于“暴力型”、“挥霍型”或“毁损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转移型”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被执行人通常借用“抵债”、“投资”、“设立新的企业法人”等“合法”用途,使财产脱离被告人控制,表面上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且我们认为,生产经营活动是一种存在经营风险的商业活动,被告人并不能保证稳赚不亏,有可能发生经营失败、钱款无归的情形。同时,如果法律容许被执行人以生产经营作为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抗辩理由,将可能导致被执行人滥用生产经营为借口,永久搁置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

  这起案件里,黄光辛在接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后的一年内,账户上曾有400多万元的入账,而其剩余执行款项仅为70多万元。

  可是,黄光辛不断将账户内的款项转移至别处,企图制造假象隐瞒其真实执行能力,足见被告人心存侥幸的主观心态。而当法院审理此案后,黄光辛为了从轻、减轻处罚,马上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这说明,被告人并不是没有执行能力,只是一直想方设法“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

  浦东法院刑庭庭长马超杰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黄光辛作为有大学文化的广告经营者,以为能靠“拖”、“赖”逃避债务,但最终还是免不了蹲牢房。今后,法院将继续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把利剑震慑“老赖”,反规避执行,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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