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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9月发放所有工资均适用新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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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适用从9月1日开始取得的工资薪金,延迟发放工资的,将合并计税。
据国税总局网站消息,上述负责人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问题进行解读,表示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的,上述负责人表示,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