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名人代言广告已经成为一种时尚,但是已经获刑的名人代言广告应当立即停止,不管代言者与被代言者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有多长时间,都必须尊重国家法律的判决。如果法律判决之后仍然让获刑名人代言广告,那不仅是不道德行为,而且涉嫌违法。因为,名人获刑之后已经依法失去了人身自由权。如果商家继续让有名无实的名人为其代言广告,那就涉嫌违法。所以,前央视主持人邱启明获刑之后,武汉地铁仍然出现邱启明的代言广告,说明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据荆楚网11月1日报道,前央视主持人邱启明因寻衅滋事罪获刑,但有其形象的广告牌仍出现在武汉地铁二号线的各个站点,这让很多市民觉得不妥,认为这与武汉文明城市的形象不符合。“邱启明正在服刑,代言的广告咋在地铁站里到处都是呢?”近日,市民张先生反映,地铁二号线各个站点,都有武汉一家美容医院做的广告,代言人是著名主持人邱启明,这让他觉得不妥。
然而,这绝不仅仅是妥不妥的问题,而是这家美容医院存在着违法的问题;然而,商家的公然违法,是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户外广告依法监管不到位造成的。如果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与义务,这样的违法广告就能受到依法查处;如果武汉市地铁的户外广告管理者遵纪守法,就不会让这样的广告出现在地铁的大庭广众之下。
尽管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但是,如果一个依法失去人身自由的名人代言广告,显然涉嫌违法。而且,《广告法》第九条“不得有下列情形”中规定:“(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中规定:“(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而且,获刑名人的代言广告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精神文明建设格格不入。如果这样的广告得不到依法监管,简直是笑话。而且,邱启明获刑之后已经不属于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他已经不能继续作为公众人物成为商家的代言广告人。因为,邱启明已经不具有这样严格意义上的资格和公众人物正面形象。如果商家继续让邱启明做代言广告,这是一则虚假的名人代言广告。可以说,是商家在欺骗公众。
因此,武汉地铁出现邱启明的代言广告,只能说明监管者行政不作为,而绝不是在监管中于法无据;因此,商家也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妄图以欺骗的手段欺骗公众的智商。然而,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决不允许虚假的名人代言广告招摇过市,决不允许违反和背离党和国家制定的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