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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可性感不可低俗
已有 183 次阅读 10年前 标签: 广告 性感 低俗

  深秋时节,全身只穿内衣暴露在长安街畔的建外SOHO,为的只是做个广告。这样低俗的营销手段,被网友戏称为“肉推”、“裸游”。目前,策划这一“肉推”广告的公司负责人已接受警方询问,其官方微博也已为此致歉。

  在竞争激烈的大环境下,一些商家为吸引更多消费者关注,通过别出心裁的性感广告宣传介绍产品无可厚非。但性感不等于低俗和色情。半裸女子身体上画上二维码请路人扫,确实能够大博眼球,不过警方介入调查提醒我们:低俗营销暴露的不仅仅是模特的身体,更暴露出策划者法律意识的淡薄。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换言之,性感不是不能展现,而是要思考采用何种方式展现才能与色情划开界限,产品的特性如何与性感元素有机统一、浑然天成,这一结合如何能够充满意蕴内涵从而真正达到营销的效果。

  性感和广告,本身是一对很好的“合作伙伴”,很多香水和化妆品品牌就策划了赏心悦目的性感广告,创造出商业上的神话。其中的广告代言人并没有走裸露路线,但却制造出了性感氛围,美好而且令人难忘。而建外SOHO半裸女子“肉推”,只不过以性感包裹色情,以色情博取眼球,引起朝阳群众的举报、围观群众的议论和公安机关的介入,也就不足为怪了。

  从中关村“马桶美女”到德阳“小三房”,从国贸“斯巴达裸男”到此次比基尼美女游街营销,为什么这些形式低俗、内容空洞的营销行为屡禁不止,且大有花样翻新、愈演愈烈之势?除了背后商业利益的诱导,新广告法制定后,是否存在规章制度配套不完善、法律规定无法落实细化的原因?是否仍有从业者对法律缺少敬畏、打法律擦边球,侥幸心理为低俗手段推波助澜的原因?是否存在广告法修订后执法供给不足,不能及时有效查处违法行为的原因?是否监管部门存在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情形,对广告从业者不能形成有效的威慑力?是否社会群众法律意识不足,难以分辨违法行为、有效进行社会监督?无论是何原因,都值得我们深入分析、思考。

  真正规范此类营销活动,仍然任重而道远,需要多管齐下、协同配合,以严密细致的法律规定、慎独自律的守法意识、严格规范的法律执行、全面有效的法律监督,才能真正实现广告行业风清气正,才能保证营销活动依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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