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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商不会自动变成“尊重科学”的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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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商 尊重科学
电视虚假广告由来已久,不仅因此极大地伤害着广大消费者,也让电视广告界声誉受损。盘点近年来的电视虚假广告,真是不胜枚举。几年前的“牙防组”,堪称“虚假广告”和“挂羊头卖狗肉”的鼻祖,再到各地电视台频繁播放的“女主播和卖酒的讨价还价演双簧,4000多元的酒只卖700多元,买一箱送一箱,买十箱送十箱……”有多少带有“虚假”和“欺骗”性质的广告公然播放、刺激着消费者眼球?即使一些地方职能部门加大了查处力度,一些“虚假广告”仍难以禁绝,仍在大行其道。今年3月份,上海市工商局披露,因美白效果作假,对佳洁士公司罚款603万元。随后,佳洁士公司针对佳洁士炫白+双效牙膏广告效果作出声明,表示相关广告已于去年年中全面停播。不过,眼尖的消费者发现,该段广告在爱奇艺网站上仍有播放,佳洁士的上述虚假广告不过是“换了个地继续播”。
“虚假广告”和“广告商”哪里是个“好孩子”?他们哪里会是“尊重科学”的“乖孩子”呢?虚假乃至欺骗性质的广告,背后是巨大的利益驱动,为了“利益”一些商家什么卑鄙的事情干不出来?指望一两次曝光,他们就收敛他们的“忽悠”做法,断然是指望不上的。让广告商和营销者尊重科学、尊重消费者权益,不能光靠有良知的科研人员的“抨击”、“起诉”广告媒体,更不能靠商家们的“自省”。
对于此类违背科学,也脱离了科学范畴的“我们恨化学”式化妆品宣传广告,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不仅要严格按照《广告法》追究广告商、广告媒体的责任,更应该严格按照连带责任原则,追究明星代言人的责任。恶劣的广告生态,必有“恶劣”的、不负责任的“代言”,这些代言广告的既得利益者也应该付出代价。按照今年4月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抑或是设计师、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有关部门也应该顺藤摸瓜,查处到“代言”这一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