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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一儆百!新广告法出台后首家被查P2P平台诞生
已有 171 次阅读 9年前 标签: 新广告法 P2P平台

  近日,乐钱悄悄地发生了一些变化,然而很多人却没注意到。

  当然还有很多人都不知道乐钱是谁,所以首先我们先来介绍一下他。资料显示,乐钱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者说是一家P2P理财平台,隶属于北京乐钱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钱)。工商资料显示,乐钱成立于2014年2月1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是王炜。公司共计四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是王炜、田启林、刘晓波、何庆宇。

  工商资料显示,乐钱注册资本实缴370万元,其中王炜、田启林、刘晓波、何庆宇分别缴纳30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乐钱的四位股东也是其联合创始人,四人都有着较高学历,且曾都是媒体高管。如下图所示,是其分别任职的媒体及职位。乐钱创始团队因在媒体深耕多年,其算是含着金钥匙出生,生来就备受媒体关注。

  我们百度搜索乐钱,很容易就看到乐钱CEO王炜做客《新华访谈》,以及人民网《创客讲坛》。此外,乐钱公司在营销也是不遗余力,除了其在媒体上发布软文,并且在广告宣传上严重违规。

  据知情人士向笔者透露,乐钱此前因违规宣传遭到举报,平台共在四个方面涉嫌违法,近日乐钱在工商局调查后已得到整改。

  一、广告语涉嫌违法。2015年10月12日之前,乐钱自称是“中国最佳债权众筹平台”。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也就是说此前乐钱广告语涉嫌违法。

  二、涉嫌贬低其他经营者产品。2015年10月12日之前,乐钱平台的投资项目详情描述中都使用“约银行活期利率X倍”、“约银行一年利率X倍”、“约余额宝收益的X倍”等。

  乐钱将其经营的产品(服务)与“银行”、“余额宝”等作直接对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该描述构成了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服务的广告行为。

  三、涉嫌虚假宣传。2015年10月12日之前,乐钱网站“合作机构”栏目中的金融合作机构下使用了“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包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的名称及图形标志。知情人向笔者表示,其逐一电话核实,乐钱并未与招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也没有业务往来。因此乐钱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系虚假宣传。

  四、涉嫌误导虚假宣传。2015年10月12日之前,乐钱在特色中描述“第三方金融机构全程资金监管”,知情人士向笔者表示,乐钱实际上只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帮助进行资金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文规定,第三方支付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

  因此乐钱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规定,构成了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据调查,除乐钱外很多P2P网贷平台都存在虚假宣传的现象,尤其是众多平台都采取收益对比增加产品优势。例如,悟空理财,微贷网等都有与银行存款或银行理财收益作对比,突出其产品高收益特点。

  乐钱公司意外遭遇行业人士举报,这是自新广告法出台后首家被查公司。正所谓枪打出头鸟,就像高晓松酒驾事件,总有人要成为杀一儆百的对象。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平台在广告营销上不要过度营销,不要误导投资者,以更加安全的产品,以及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才能在互联网+的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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