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解市民对新《广告法》的认知和日常广告行为与遭遇,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以下简称国中调)近期对136名市民进行走访调查。调查显示:虽然受访市民对新《广告法》认知度较低,但对违反新《广告法》的广告行为识别度仍然较高;市民对互联网社交平台的广告行为较谨慎,不会盲目相信微信、微博等平台上的广告信息,也不会盲目转发。另外,调查发现,虚假广告常见并造成多数人损失,但是无损失情况下投诉举报虚假广告不够积极。
互联网广告重要程度不断提升
通过不同媒介发布广告,受众群体不同,效果也不同。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广告渠道多元化,互联网广告的重要程度不断提升,但电视广告依然是市民的主要广告接触源。调查显示,可多选情况下,当问及“平常接触的广告主要来自哪里”时,选择电视的最多,占70 .6%;选择互联网的次之,占62.5%.
新《广告法》虽然是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利器,但调查显示,受访市民对“新《广告法》”这个抽象概念认知度较低,仅4.4%受访市民“非常清楚”新《广告法》的有关情况。不过,受访市民对违反新《广告法》的广告行为识别度仍然较高。新《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教材、教辅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保健食品禁止代言,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调查显示,受访市民中能正确判断“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发布广告”是违反新《广告法》的占77.9%,正确判断“电视播放烟草广告”是违反新《广告法》的占71.6%,正确判断“代言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服务”是违反新《广告法》的占69 .1%,正确判断“明星代言某保健产品”是违反新《广告法》的占42.6%.
7成多受访者遭遇过虚假广告
互联网日益成为市民接触广告的重要途径,但市民对互联网社交平台的广告行为较谨慎,不会盲目相信微信、微博等平台上的广告信息,也不会盲目转发。受访市民中,5成多认为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的广告信息部分可信,近3成认为不可信;市民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转发广告时也较为理性,仅6.6%受访市民经常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转发广告。
广告可以传递商品或服务信息,连接生产与消费环节,但若发布方式不当,也会出现广告扰民的情况。调查显示,广告扰民现象较为普遍。45 .6%受访市民表示经常遇到“未经允许,住宅、交通工具被投放广告”。
相比滥发广告扰民影响日常生活,虚假广告则可能会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侵害。受访市民中,75.4%受访市民经常或偶尔遇到虚假广告。遇到虚假广告的受访市民中,一半以上遭受损失。然而调查显示,市民投诉举报虚假广告并不积极,受访市民中选择“没有造成损失就不处理”的超一半。
建议
即使没造成个人损失也要举报
国中调建议广告主管部门通过电视节目、微博、微信、广播、报纸等全媒体渠道,制作发布生动形象的普法宣传文案、开展有奖竞答等,采用市民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加大新《广告法》的宣传力度,提高认知度。国中调认为,市民是广告的受众,在遭遇广告侵权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遭遇虚假广告等广告违法行为时,即使没有造成个人损失,也要积极向广告主管部门等进行投诉举报。广告主管部门应在传统的投诉举报途径之外,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打造便捷高效的投诉举报平台,让公众可以随手拍、随时举报,拓宽投诉举报渠道。
顶格处罚广告违法行为
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向住宅或交通工具投放广告、发送广告短信和广告邮件等行为,给市民带来困扰;变相广告、虚假广告等误导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国中调认为,广告主管部门应与电信主管部门、电视电台、物业公司等加强联动,构建整治广告扰民、广告误民、广告害民等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针对广告违法行为依法进行顶格处罚。
理性转发,避免“躺枪”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广告也不断向微博、微信等网络自媒体平台渗透,其中不乏虚假广告,而市民常常出于朋友之情或碍于面子,帮忙转发,以提升朋友的经营业绩。根据新《广告法》,市民在随手转发广告时,即使没有收取费用,也成了广告发布人,若涉及广告侵权时,可能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国中调认为,广告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广告发展新形态,在新《广告法》框架下,进一步规范自媒体广告行为,要求微商经营者自觉守信经营,引导网友理性对待网络自媒体广告并谨慎转发,避免“躺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