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买卖网广告人圈:只是为了找到需要的人,并和需要的人谈需要的事,广告人的互动资源圈。
炒货店“最”广告被罚20万,冤不冤?
已有 260 次阅读 9年前 标签:
广告 炒货店 被罚
说起糖炒栗子,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是很多吃货的选择。年底炒货需求量大,本该是方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时候,可最近他很烦恼,因为广告上的一个“最”字,他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这得炒多少栗子才能赚回来啊!”据悉,20万元处罚并非最终决定,接下来还会进行行政处罚听证。
仅仅因为在招牌和标签上使用了“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等宣传标语,小小炒货店便被处以20万元罚款,这不仅让方老板觉得很冤枉,众多网友也给予了极大的同情。不过,杭州市有关执法部门也是依法办事,因为按照现行《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如有违反,将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是说,20万元是最低限度的罚款,已经体现了执法部门人性化的一面。
依法律,方老板被罚20万元并不冤枉;依情理,20万元罚单确实太重。问题的症结,可能在于《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本意是为了防止虚假和夸大宣传,本意不错,但现实是复杂的。比如广告发布平台问题——在中央级媒体和地方性媒体、在电视台和小业主的招牌上做广告,宣传效果和影响力有着天壤之别,岂能一概而论?再比如广告主的身份问题——一家是大型跨国企业,一家是卖糖炒栗子的小本生意,如果适用同样的处罚标准,那么前者可能根本不当回事,而后者则会倾家荡产。
所以,炒货店“最”广告被罚20万元,这件事不仅对经营者具有警示意义,而且值得立法者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