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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朋友圈发美容广告 女子交4万后美容没效果
已有 505 次阅读 8年前 标签: 朋友圈 美容广告

  看到朋友的朋友圈里发布一条超声刀美容广告后,沈阳一位正准备变美的女士便缴纳了4万元。

  因为没有美容服务资质,发广告的美容店老板又委托另外一家美容用品商行为该女士进行了超声刀服务,不过认为此次美容不但没有效果还产生危害,这位女士将发布朋友圈的美容院老板告上法庭,并一审胜诉。

  2015年9月7日,沈阳女士小晶(化名)看到郑某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超声刀美容广告后,想进行超声刀美容,便来到郑某经营的减肥抗衰养生美容院,交纳40000元美容费进行整体面部、颈部超声刀美容。

  交纳美容费后,郑某委托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一美容用品商行为小晶提供了40分钟的超声刀美容仪器服务。

  2016年1月6日,小晶以美容没有效果并产生危害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害费1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郑某辩称,“我认为原告美容是有效果的,我们是有资质的,原告自愿支付美容费40000元超声刀服务,并且得到相应的服务。”

  为小晶进行美容的商行辩称,“美容服务合同是原告与郑某之间的,与我无关,我是授郑某的委托提供美容服务的,与我无关。”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原告小晶与被告郑某形成了事实上的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因郑某缺乏提供美容服务的相关资质,在其开设的美容院以及发布美容广告的情况下,小晶有理由相信被告郑某具有相应的美容资质,因此郑某隐瞒其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与小晶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小晶主张的17万元损害费及精神损失费,因小晶主张的系合同纠纷,赔偿限于因合同造成的损失,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损失的实际发生,所以予以驳回。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郑某偿还原告小晶美容服务费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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