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柱广告是指由立柱支撑的广告类型,按视觉分双面、三面、圆形等类型,按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喷绘、电子显示屏、灯箱等类型。
(2)立柱广告的设置位置必须符合有关市政安全规范,尽可能远离高压走廊,立柱落点不得影响地下管线的畅通,道路两侧广告牌的边缘不得外伸到车行道内。
(3)立柱广告造型须平稳,广告牌牌面应尽可能与道路走向垂直。
(4)城市二环线以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喷绘和灯箱广告,电子显示屏在合适位置允许设置,外围高速公路及交通性干道两侧立柱广告外型应基本统一。
(5)广告高度应与周边建筑布局和绿化配置相协调,单块广告牌一般最大尺寸要求为:宽度18米,高度6米,广告总高度不得大于20米,具体设置根据广告牌的退界、场地标高、周边环境等由设计单位具体设计,但广告牌面与道路红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6米,广告牌面顶部与道路中心线标高不得大于12米。
(6)沿城市快速干道设置的立柱广告牌纵向间距宜在300米以上,最少不得小于200米。
(7)沿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立柱式广告牌间距不宜小于500米,各广场及立交桥的立柱广告牌数量一般不得超过4块。
(8)禁止设置于道路红线内;楼宇电梯广告与地块内建筑物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其高度的2倍,与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其自身高度,且与道路路幅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9)采用外打灯照明,亮灯时间从市区路灯点亮时起不得低于四小时。
(10)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两厢禁止设置带有闪光霓虹灯,电子饰品的户外广告;不得使用荧光涂料等反射光强的材料;霓虹灯尽量不用红、黄等鲜艳色彩,且不得影响交通视线及安全。
电话:010-5166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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